通知公告

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赤峰市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09 16:19 来源:矿业权保护监督科

各旗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各有关地质勘查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勘查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81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赤峰市地质勘查行业监督管理的通知》(赤自然资字〔2022〕663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6年全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自然资202648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标准化工作指南》(内市监标准发〔2026〕13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旗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应督促辖区内所有地勘单位,每年开展地质勘查活动前必须按相关规定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公示本单位有关信息,做到“应公示、尽公示”,并做好日常公示信息维护及更新。

二、地勘单位按要求应在每年开展地质勘查活动前,及时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报备手续(附件1),开展地质勘查活动时应遵守绿色勘查等有关规范要求,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管理制度。旗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在收到报备申请时,应通过监管平台查询地勘单位信用信息,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地勘单位应依法予以限制;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地勘单位应依法予以禁入。

三、地质勘查活动结束后,地勘单位应认真履行地质勘查成果网络直报义务,并将勘查成果相关情况(附件2)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四、各旗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每年不定期对地勘单位进行抽查,在地质勘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报请有公示权限的部门,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各旗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对本辖区内所有地质勘查项目(矿产勘查、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要建立台账加强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按照(赤自然资字〔2022〕663号)通知要求,按时报送上一年度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和地勘单位监督管理基本信息统计表。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辖区内地勘单位开复工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局,其他时间报备的须及时上报。

附件:附件:1.XX项目勘查报备申请表(模板).xlsx

             附件:2.赤峰市地质勘查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统计表.xlsx

             附件:3.赤峰市地质勘查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记录表和结果表.docx


                               

2026年4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郑洪章;1330476645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