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严厉打击全市非法勘查、非法采矿、越界开采、以探代采、变相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矿产资源领域盗采乱象,兼顾整治“沙霸”“矿霸”乱象,切实保障全市矿产资源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应急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守资源权属底线,严禁非法侵占开采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地表及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不同而改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凡未依法取得勘查、采矿许可,擅自实施违法勘查、无证开采、盗采盗挖矿产资源的,均属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聚焦重点整治领域,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本次专项行动将重点打击整治以下五类违法犯罪行为:
一是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以探代采;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整治非法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以及盗采盗挖破坏耕地、林地、草地等行为。特别是针对矿产资源重点区域,严查各类隐蔽性非法采矿活动。
二是以生态修复治理、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等项目为名义,未经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擅自启封、进入已关闭或废弃矿井(硐)盗采盗挖矿产资源,以及假借工程建设等名义,利用场所掩护,盗采盗挖废弃矿洞行为。
四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采砂、取土、淘金等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未按河道采砂许可要求开采,存在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是严厉打击“沙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涉黑涉恶的违法犯罪行为,结合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研判深挖其上下游关联犯罪,重点整治私挖盗采、垄断资源等涉黑恶违法犯罪行为。
三、强化部门协同,形成整治合力
各旗县区自然资源、公安、水利、林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将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强化信息共享与行刑衔接,对发现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生态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非法采矿点,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旗县区相关部门要持续加大打击力度,针对辖区范围内顶风实施违法采矿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涉嫌违法采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并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将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顶风作案,甚至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共建共治共享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
特此通告
赤峰市自然资源局
赤峰市公安局
赤峰市水利局
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