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届国土资源
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评选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全面开展两年多来,在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部党组高度重视和周密部署下,部机关各司局和有关单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全力推进,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引起了强烈社会反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重大战略部署和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资源节约集约的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创建活动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平台和抓手作用,切实提高创建活动的整体水平,推动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下一阶段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0号)和创建活动整体工作安排,经部研究决定,开展第二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以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为指导,以节约集约为统领,发挥资源节约集约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作用,通过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激励、引导地方政府转变发展理念,树立新型资源观和资源管理观,全面提升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能力和管理水平,使节约集约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行为,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参评范围
全国所有县(市、旗)和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不设县的市,以及区级政府缺乏管理权,数据直接统计到市的,可申请整体参与考核。根据中央领导关于进一步扩大创建活动影响,提升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评选对象层级的要求,经国土资源部第23次部长办公会决定,所辖区县全部达标的市(不含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可申请参评模范市。
三、评选标准、依据和程序
按照国土资源部2012年第23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附件1)、《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考核办法》(附件2)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评选办法》(附件3)开展评选。
四、组织领导
在国土资源部党组统一领导,分管部领导具体负责下,由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组织模范县(市)评选工作,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权威统计部门参与部分指标测评。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下,在完成达标测评的基础上,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模范县(市)申报工作,并协助国土资源部专家组开展评审考核。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应共同参与考核工作,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和监督。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愿原则,提出正式申请,并按规定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提交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
五、奖励办法
采取多种奖励相结合,坚持合理、适度、易操作及体现地区差异性的原则。由国土资源部授予“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荣誉称号,并颁发牌匾;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量用地指标奖励。各省(区、市)应在政策、项目安排等方面向模范县(市)适当倾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指导。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和部领导的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切实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和“十二五”规划的有关要求,以节约集约为统领,进一步发挥创建活动的平台和抓手作用,全面提升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能力和管理水平。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周密组织,在开展达标工作的基础上,对申报县(市)的创建工作进行指导,积极推进申报、评选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以评促建,重在实效。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评选考核为抓手,促进创建活动的全面、持续和深入开展。要切实通过评选考核的过程,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以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要切实通过发挥指标标准体系的激励、引导作用,推动地方政府建立节约集约的科学政绩观,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促进资源节约集约社会共识的形成;要充分发挥模范典型的示范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能力和管理水平。对已获得模范县(市)称号的地区,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进行复核,在第二届模范县(市)评选实地考核中,还将进行抽查。对达不到现行指标要求、经复查不合格的县(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取消模范县(市)称号,并予以摘牌。评选考核工作要克服形式主义,重在取得实效。
(三)统一组织,从严把关。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本着对部党组、申报县(市)党委、政府和国土资源事业负责的原则,优中选优,确保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活动成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的先进地区能够参与到评优考核中来,原则上每个省(区、市)申报模范县(市)的数量不超过5个,同时要从严控制无矿地区的比例;申报模范市的数量不超过1个。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统一规范申报材料的标准、格式,确保符合要求;要严格按照申报的条件和程序,从严把关、实事求是,认真听取各界意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地区,要严肃查处,并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四)加强沟通,按时报送。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部创建活动办公室及各申报县(市)之间加强联系,及时反映、解决有关问题,保证评选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把握好工作节奏,按时将参评县(市)的申报材料于2012年10月30日前,统一报送至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
六、联系方式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办公室:
联 系 人:孙习稳 梁巍 窦浩洋 刘阳 李楠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305室
邮 编:100812
电 话:010-66557960/66557975
传 真:010-66557932
电子邮箱:cjhdbgs@sina.cn;bcjhdbgs@163.com(资料提交)
附件:1.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
2.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考核办法
3.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评选办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2年9月23日
附件1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
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
为确保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考评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公开公平,规范统一评选标准,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按照创建活动的总体安排,在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评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33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指标标准体系。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以提高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能力为核心,以评促建,发挥资源节约集约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作用,树立新型资源观和资源管理观,提高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管理水平,调控、激励、引导地方政府建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科学政绩观,着力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社会共识的形成,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以评促建,一是评选一批模范县(市),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管理理论,丰富创建活动内涵,总结推广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好模式和好机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能力。二是形成完善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办法和措施,提高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管理水平,推动资源节约集约的长效机制建设。三是发挥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导向作用,使节约集约成为地方党委、政府的自觉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资源节约集约社会共识的形成,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科学发展,促进两型社会建设。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资源管理为基础,以节约集约为重点。
2.坚持统筹兼顾,体现区域差异性及差别化原则,选择适当、适量、适中的指标项和标准值。
3.坚持简单易行,指标具有代表性、可操作、可量化,数据可采集。
4.坚持激励为主,体现激励、引导的特点,指标值可及、可达到。
5.坚持边试行边完善,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和创建活动开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指标标准体系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指标标准体系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综合性三大类考核指标,三者的权重按照统一要求进行设定。
其中土地资源指标根据不同区域土地利用的特征,按照以下两类地区设置:
Ⅰ类地区:指区域内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县(市)。对这类地区重点考核存量建设用地的挖潜状况和新增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
Ⅱ类地区:指区域内主要为建设用地,基本没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县级区(包括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所辖的区)。对这类地区重点考核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和挖潜状况。
矿产资源和综合性指标在I类、II类地区设置相同。
土地资源(Ⅰ类)指标、矿产资源指标和综合性指标共同形成I类地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指标标准体系,土地资源(Ⅱ类)指标、矿产资源指标和综合性指标共同形成II类地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指标标准体系(表1)。
表1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指标标准体系
Ⅰ类地区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
指标类型 |
指标属性 |
考核项目 |
指标名称 |
|
土地资源 指标 (0.40-0.50) 具体数值由部、省研究 确定
(无矿地区0.80) |
核心指标 (权重0.75) |
土地利用效率 (权重0.75) |
建设用地地均GDP |
|
建设用地地均GDP增长率 | |||
|
新增建设用地地均固定资产投资 | |||
|
土地供应率 | |||
|
土地有偿使用率 | |||
|
土地招拍挂率 | |||
|
一般性指标 (权重0.25) |
土地规划执行度 (权重0.08) |
公众参与规划编制情况 | |
|
规划信息公开情况 | |||
|
规划实施情况 | |||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 |||
|
耕地保护效率 (权重0.06) |
耕地保护情况 | ||
|
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 |||
|
耕地占补平衡情况 | |||
|
耕地占补平衡表土剥离利用情况 | |||
|
地籍管理落实率 (权重0.05)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 | ||
|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率 | |||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率 | |||
|
土地执法效率及违法情况 (权重0.06) |
土地巡查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 ||
|
土地违法线索处理情况 | |||
|
土地违法案件结案率 | |||
|
土地一般违法情况 | |||
|
矿产资源指标(0.30-0.40) 具体数值由部、省研究 确定
|
核心指标 (权重0.75) |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权重0.50) |
矿山开采回采率达标率 |
|
矿山选矿回收率达标率 | |||
|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达标率 | |||
|
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制度建立及矿山储量年报完成率 | |||
|
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执行情况 | |||
|
矿产资源规划执行 (权重0.10) |
规划编制情况 | ||
|
规划指标执行情况 | |||
|
制度建设情况 | |||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权重0.08) |
地方政府联合执法制度及联动机制建设情况 | ||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制度执行情况 | |||
|
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 | |||
|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钨、锡、锑、稀土)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情况 |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恢复 (权重0.07)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率 | ||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率及保证金使用情况 | |||
|
一般性指标 (权重0.25) |
矿产资源执法效率 (权重0.10) |
矿产巡查工作情况 | |
|
矿产违法线索处理情况 | |||
|
矿产违法案件结案率 | |||
|
矿产资源违法情况 (权重0.08) |
矿产一般违法情况 | ||
|
矿业权交易违法情况 | |||
|
矿山土地复垦 (权重0.07) |
矿山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 | ||
|
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率 | |||
|
矿山土地复垦实施情况 | |||
|
矿山土地复垦表土剥离利用情况 | |||
|
综合性指标(权重0.20) |
行动测评 (权重0.15) |
领导机制 |
领导机构完备度 |
|
主要领导重视度 | |||
|
方案设计 |
实施方案完备度 | ||
|
实施方案落实率 | |||
|
舆论宣传 |
宣传报道程度 | ||
|
宣传方案完备度 | |||
|
管理制度 |
管理制度完备度 | ||
|
干部考核挂钩度 | |||
|
社会效果 |
社会认知度 | ||
|
公众满意度 | |||
|
地方特色模式 | |||
|
依法行政情况 (权重0.05) |
依法行政情况 |
政务公开情况 | |
|
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情况 | |||
|
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情况 | |||
|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 |||
|
宣传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
|
指标类型 |
指标属性 |
考核项目 |
指标名称 |
|
土地资源 指标 (0.40-0.50) 具体数值由部、省研究 确定
(无矿地区0.80) |
核心指标 (权重0.75) |
土地利用效率 (权重0.75) |
建设用地地均GDP |
|
建设用地地均GDP增长率 | |||
|
新增建设用地地均固定资产投资 | |||
|
土地供应率 | |||
|
土地有偿使用率 | |||
|
土地招拍挂率 | |||
|
一般性指标 (权重0.25) |
土地规划执行度 (权重0.08) |
公众参与规划编制情况 | |
|
规划信息公开情况 | |||
|
规划实施情况 | |||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 |||
|
耕地保护效率 (权重0.06) |
耕地保护情况 | ||
|
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 |||
|
耕地占补平衡情况 | |||
|
耕地占补平衡表土剥离利用情况 | |||
|
地籍管理落实率 (权重0.05)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 | ||
|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率 | |||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率 | |||
|
土地执法效率及违法情况 (权重0.06) |
土地巡查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 ||
|
土地违法线索处理情况 | |||
|
土地违法案件结案率 | |||
|
土地一般违法情况 | |||
|
矿产资源指标(0.30-0.40) 具体数值由部、省研究 确定
|
核心指标 (权重0.75) |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权重0.50) |
矿山开采回采率达标率 |
|
矿山选矿回收率达标率 | |||
|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达标率 | |||
|
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制度建立及矿山储量年报完成率 | |||
|
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执行情况 | |||
|
矿产资源规划执行 (权重0.10) |
规划编制情况 | ||
|
规划指标执行情况 | |||
|
制度建设情况 | |||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权重0.08) |
地方政府联合执法制度及联动机制建设情况 | ||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制度执行情况 | |||
|
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 | |||
|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钨、锡、锑、稀土)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情况 |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恢复 (权重0.07)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率 | ||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率及保证金使用情况 | |||
|
一般性指标 (权重0.25) |
矿产资源执法效率 (权重0.10) |
矿产巡查工作情况 | |
|
矿产违法线索处理情况 | |||
|
矿产违法案件结案率 | |||
|
矿产资源违法情况 (权重0.08) |
矿产一般违法情况 | ||
|
矿业权交易违法情况 | |||
|
矿山土地复垦 (权重0.07) |
矿山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 | ||
|
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率 | |||
|
矿山土地复垦实施情况 | |||
|
矿山土地复垦表土剥离利用情况 | |||
|
综合性指标(权重0.20) |
行动测评 (权重0.15) |
领导机制 |
领导机构完备度 |
|
主要领导重视度 | |||
|
方案设计 |
实施方案完备度 | ||
|
实施方案落实率 | |||
|
舆论宣传 |
宣传报道程度 | ||
|
宣传方案完备度 | |||
|
管理制度 |
管理制度完备度 | ||
|
干部考核挂钩度 | |||
|
社会效果 |
社会认知度 | ||
|
公众满意度 | |||
|
地方特色模式 | |||
|
依法行政情况 (权重0.05) |
依法行政情况 |
政务公开情况 | |
|
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情况 | |||
|
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情况 | |||
|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 |||
|
宣传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
Ⅱ类地区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
指标类型 |
指标属性 |
考核项目 |
指标名称 |
|
土地资源指标(0.40-0.50) 具体数值由部、省研究 确定
(无矿地区0.80) |
核心指标 (权重0.75) |
土地利用效率 (权重0.75) |
建设用地地均GDP |
|
建设用地地均GDP增长率 | |||
|
一般性指标(权重0.25) |
土地执法效率及违法情况 (权重0.25) |
土地巡查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 |
|
土地违法线索处理情况 | |||
|
土地违法案件结案率 | |||
|
存量建设用地违法情况 | |||
|
矿产资源指标 (0.30-0.40) 具体数值由部、省研究 确定
矿产资源指标(0.30-0.40) 具体数值由部、省研究 确定 |
核心指标 (权重0.75) |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权重0.50) |
矿山开采回采率达标率 |
|
矿山选矿回收率达标率 | |||
|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达标率 | |||
|
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制度建立及矿山储量年报完成率 | |||
|
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执行情况 | |||
|
矿产资源规划执行 (权重0.10) |
规划编制情况 | ||
|
规划指标执行情况 | |||
|
制度建设情况 | |||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权重0.08) |
地方政府联合执法制度及联动机制建设情况 | ||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制度执行情况 | |||
|
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 | |||
|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钨、锡、锑、稀土)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情况 |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恢复 (权重0.07)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率 | ||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率及保证金使用情况 | |||
|
一般性指标 (权重0.25) |
矿产资源执法效率 (权重0.10) |
矿产巡查工作情况 | |
|
矿产违法线索处理情况 | |||
|
矿产违法案件结案率 | |||
|
矿产资源违法情况 (权重0.08) |
矿产一般违法情况 | ||
|
矿业权交易违法情况 | |||
|
矿山土地复垦 (权重0.07) |
矿山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 | ||
|
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率 | |||
|
矿山土地复垦实施情况 | |||
|
矿山土地复垦表土剥离利用情况 | |||
|
综合性指标(权重0.20) |
行动测评 (权重0.15) |
领导机制 |
领导机构完备度 |
|
主要领导重视度 | |||
|
方案设计 |
实施方案完备度 | ||
|
实施方案落实率 | |||
|
舆论宣传 |
宣传报道程度 | ||
|
宣传方案完备度 | |||
|
管理制度 |
管理制度完备度 | ||
|
干部考核挂钩度 | |||
|
社会效果 |
社会认知度 | ||
|
公众满意度 | |||
|
地方特色模式 | |||
|
依法行政情况 (权重0.05) |
依法行政情况 |
政务公开情况 | |
|
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情况 | |||
|
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情况 | |||
|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 |||
|
宣传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
具体指标释义、数据来源及考核方法等详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考核办法》,并由国土资源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
创建活动考核办法
全国所有县(市、旗)和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所辖的区。本考核办法中所提的“县(市)”即代表考核对象范围内的所有县、市、区、旗,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属的团、场等。
中山市、东莞市、三亚市、嘉峪关市等不设县的市,以及区级政府缺乏管理权,数据直接统计到市的,可申请整体参与考核。所辖区县全部达标的市(不包括副省级以上城市)可申请参评模范市。三沙市暂不参与考核。
评价考核时点为上一年年末,即考核年年末。
三、工作层次
创建活动分达标和评优两个层次考核。达标是指在达标考核中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达标标准,评优是指在评优考核中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评优标准。
申报评优的县(市)要求必须先达标。区域内不存在矿产资源或区域内各矿种全面禁采的,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可不对矿产资源指标进行考核。区域内存在矿业权的地区都应对矿产资源指标进行考核。
(一)参评要求。
达标考核参评要求:
1. 参选县(市)已设立推进创建活动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2. 参选县(市)已制定推进创建活动的工作机制、实施办法、保障措施。
评优考核参评要求:
1. 参选县(市)已通过达标考核。
2. 参选县(市)原则上应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有特色、效果好的县(市);矿产资源较丰富且合理开发利用做得好的县(市),或矿业经济产值比重较大且合理开发利用做得好的县(市)。
(二)一票否决指标。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市),不得参评:
1.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亩,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大于或等于10%的。
2.三年内有已被或正在被有关部门处理的群发性非法勘查开采、矿山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
3. 年度内有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被部挂牌督办的。
4. 年度内因违法征地、违法用地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等主流媒体曝光并产生重大舆论影响的。
(三)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由土地资源指标、矿产资源指标和综合性指标组成。
土地资源指标:核心指标由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指标组成;一般性指标由土地规划执行度、耕地保护效率、地籍管理落实率和土地执法效率及违法情况的各项指标组成。
矿产资源指标:核心指标由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规划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各项指标组成;一般性指标由矿产资源执法效率、矿产资源违法情况和矿山土地复垦的各项指标组成。
综合性指标由行动测评考核项目中的领导机制、方案设计、舆论宣传、管理制度、社会效果指标和依法行政情况考核项目中的各项指标组成。
五、达标考核
(一)指标赋分方式。
土地资源核心指标采用指标标准化方式进行评分,该过程中核心指标的测评需要本省(区、市)所有县(市)的数据,由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准备。
按照计算过程要求分别对各项指标的得分进行计算,加权平均后得到达标考核综合得分。
(三)评价结果考量。
考核综合得分(总分)大于或等于60分,且每个考核项目(大类指标)得分均大于或等于60分。
(四)公示备案。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达标考核完成后,应对考核结果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相关基础资料和成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六、评优考核
(一)指标赋分方式。
土地资源核心指标采用极值标准化方式进行评分,矿产资源核心指标、一般性指标和综合性指标按规定方式打分。
(二)综合得分计算。
按照计算过程要求分别对各项指标的得分进行计算,加权平均后得到评优考核综合得分。
(三)评价结果考量。
评优分数标准由国土资源部根据每年实际情况确定。
(四)公示备案。
经国土资源部审核通过后,在《中国国土资源报》、《中国矿业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监督,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七、指标释义及计算方式
土地资源指标、矿产资源指标和综合性指标释义、数据来源及具体考核办法详见表2、表3和表4。
表2 土地资源指标释义、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表
|
序号 |
指标属性 |
考核项目 |
指标名称 |
指标内涵 |
指标权重或分值 |
数据来源 |
计算公式 |
评分方式 |
|
1 |
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 |
土地利用效率 (100分)
土地利用效率 (100分) |
建设用地地均GDP |
反映建设用地经济承载强度 |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用特尔菲法确定 |
GDP采用统计快报数据;建设用地面积采用变更调查数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考核年的GDP/考核年的建设用地面积(单位:万元/公顷) |
指标标准化;计算过程见后文 |
|
2 |
建设用地地均GDP增长率 |
反映建设用地经济承载强度的变化 |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用特尔菲法确定 |
GDP采用统计快报数据(上年GDP需换算成考核年价格口径,确保价格可比);建设用地面积采用变更调查数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考核年建设用地地均GDP-上一年建设用地地均GDP)/上一年建设用地地均GDP(单位:%) |
指标标准化;计算过程见后文 | ||
|
3 |
新增建设用地地均固定资产投资 |
反映投资增长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状况 |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用特尔菲法确定 |
固定资产投资采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由省级统计部门提供;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考核年的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年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单位:万元/公顷)(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应由地方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后,可扣除国家、省单独选址项目的用地面积) |
指标标准化;计算过程见后文 | ||
|
4 |
土地供应率 |
反映批准供应土地实际供应状况 |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用特尔菲法确定 |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提供(有特殊情况需要对数据进行处理的,应当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认可) |
考核年及之前二年(含考核年)批次供应土地中实际供应土地总量/考核年及之前二年(含考核年)批次供应土地总量(单位:%) (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由相关单位提交书面材料进行说明) |
指标标准化;计算过程见后文 | ||
|
5 |
土地有偿使用率 |
反映年度供应土地的有偿使用状况 |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用特尔菲法确定 |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提供(有特殊情况需要对数据进行处理的,应当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认可) |
考核年年度供应土地中有偿使用土地面积/考核年年度供应土地中应有偿使用土地面积 (单位:%。指标实际值大于或等于100%的,方可参加指标标准化赋分;小于的,得0分) |
指标标准化;计算过程见后文 | ||
|
6 |
土地招拍挂率 |
反映土地供应的市场化水平 |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用特尔菲法确定 |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提供(有特殊情况需要对数据进行处理的,应当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认可) |
考核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面积/考核年年度出让土地面积(单位:%) |
指标标准化;计算过程见后文 | ||
|
7 |
一般性指标
一般性指标
一般性指标
一般性指标
一般性指标
一般性指标 |
土地规划执行度(100分)
土地规划执行度(100分) |
公众参与规划编制情况 |
规划编制中将规划方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情况 |
10 |
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文件 |
规划编制中将规划方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划内容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得10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得0分 |
根据相关调查打分 |
|
8 |
规划信息公开情况 |
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全文公开,进行宣传的情况 |
10 |
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文件 |
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全文公开,公众较为了解的,得10分;公开规划大纲,公众有所了解的,得5分;未进行信息公开的,得0分(因规划未经依法审批,造成规划信息无法公开的,按已进行信息公开处理) |
根据相关调查打分 | ||
|
9 |
规划实施情况 |
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是否严格按照规划实施,一年之内是否进行调整 |
40 |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文件 |
严格执行经依法批准的规划,一年之内未进行规划修改的,得40分;一年之内每调整一次扣10分,直至扣为0分。(因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国家和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造成的规划修改可不计入) |
直接打分 | ||
|
10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
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3项指标是否全部控制在国家逐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 |
40 |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文件 |
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计划执行情况4项指标全部控制在国家逐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的,得40分;其中任何一项突破,扣10分,累计扣分不超过40分(对没有下达“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地区,可按照未突破下达计划指标处理) |
直接打分 | ||
|
11 |
耕地保护效率 (100分)
耕地保护效率 (100分) |
耕地保护情况 |
耕地保有量是否控制在指标内,包括耕地保护规划执行情况和耕地增减变化情况 |
30 |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耕地保护目标考核结果及相关文件 |
耕地保有量情况(15分):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上级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的,得15分;耕地面积小于上级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但加上可调整农用地后不低于规划指标的,得10分;仍低于规划目标的,不得分; |
直接打分 | |
|
12 |
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执行情况、基本农田依法依规占用和补划情况 |
30 |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耕地保护目标考核结果及相关文件 |
基本农田保护情况(15分):根据二次调查成果,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上级政府下达的保护指标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基本农田依法占用和补划情况(15分):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经认定,补划与占用的基本农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包括建设项目未占用基本农田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因灾毁、生态建设造成基本农田减少情况真实、依据充分并补划到位的,或者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及时查处并复耕到位或补划到位的,得5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 |
直接打分 | ||
|
13 |
耕地占补平衡情况 |
耕地占补平衡情况 |
30 |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结果及相关文件 |
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30分):所有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义务,补充耕地落实到地块(含在本县或跨市县占补),得30分;完成占补平衡义务,但有建设项目边补边占的,扣10分;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未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不得分 |
直接打分 | ||
|
14 |
耕地占补平衡表土剥离利用情况 |
耕地占补平衡表土剥离利用情况 |
10 |
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数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
有建设项目开展了表土剥离工作的,得5分;没有的,不得分。 剥离的表土用于土地整治的,得5分;没有的,不得分 |
直接打分 | ||
|
15 |
地籍管理落实率 (100分)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 |
反映城镇国有土地产权明晰程度 |
20 |
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数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已发证宗地数/应发证宗地数,单位% 登记发证率≥90%的,20分;否则不得分 |
直接打分 | |
|
16 |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率 |
反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程度 |
60 |
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数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
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已发证宗地数/应发证宗地数,单位%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70%,宅基地登记发证率≥80%,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80%的,每满足一项得20分,否则该项不得分 |
直接打分 | ||
|
17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率 |
反映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及时调处情况 |
20 |
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数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率=调处结案数/当年争议发生数,单位% 当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当年调处率≥80%的,20分,否则不得分;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造成越级上访的,发生一起扣3分 |
直接打分 | ||
|
18 |
土地执法效率及违法情况 (100分) |
土地巡查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
反映是否能够完成土地巡查任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及时处理 |
30 |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巡查工作考核情况提供文件 |
按计划完成巡查任务,10分;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10分;及时报告并填写巡查台帐,10分。每发现1宗没有及时制止、及时报告或及时填写巡查台帐的,扣1分,扣完30分为止 |
直接打分 | |
|
19 |
土地违法线索处理情况 |
反映土地违法线索处理情况 |
20 |
由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线索举报中心提供 |
按要求开通12336举报电话,规定时间内专人接听,进行信息处理、录入国土资源违规违法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对其他线索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及时进行分类处理;按时对外提供处理情况查询的,为满分20分;抽查时,每发现1宗举报线索处理没有达到要求的,扣减1分,扣完为止 |
直接打分 | ||
|
20 |
土地违法案件结案率 |
反映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
20 |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文件 (统一采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部执法监察局的年度报表数据) |
全年违法案件结案率为100%的,得2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20分为止(结案: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并下达处罚决定,被处罚人未主动执行处罚内容,做出处罚的机关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及有关责任人处分的,已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已移送有关司法机关) |
直接打分 | ||
|
21 |
土地执法效率及违法情况 (100分) |
土地一般违法情况(仅针对I类地区) |
反映违法程度和本辖区土地资源开发秩序 |
30 |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文件(采用卫片执法监察数据和日常执法工作台帐数据) |
辖区内新增建设用地违法比例同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30分为止; 辖区内发生单宗违法用地面积超过500亩(含500亩)的,扣30分;单宗违法用地面积超过300亩(含300亩)的,扣20分;单宗违法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含100亩),扣10分;单宗违法用地面积超过50亩(含50亩)的,扣5分;以上有一宗扣一宗,累计扣分,扣完30分为止 |
直接打分 | |
|
22 |
存量建设用地违法情况 (仅针对II类地区) |
反映存量建设用地的违法情况 |
30 |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文件 |
违法转让土地单宗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下的,扣5分;100-500(含100)万元的,扣10分;500-1000(含500)万元的,扣15分;1000(含1000)万元以上的,扣20分。以上累计扣分,直至扣完30分; 违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发现一起,扣10分;批而未征、或征而未供、或供而未用土地满两年的,发现一起,扣10分,扣完30分为止 |
直接打分 |
表3 矿产资源指标释义、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表
|
序号 |
指标属性 |
考核项目 |
指标名称 |
指标内涵 |
指标分值 |
数据来源 |
计算公式 |
评分方式 |
|
1 |
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 |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100分)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100分) |
矿山开采回采率达标率 |
反映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达标情况。达标为符合设计或开发方案 |
20 |
矿山设计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定开发方案;矿山年检;矿山储量年报 |
矿山开采回采率达标率=区域内达到开采回采率标准的矿山数量/区域内应考核开采回采率的矿山数量×100% 达标率≥90%,20分;85%≤达标率<90%,10分;85%>达标率≥80%,5分;达标率<80%,0分 |
直接打分 |
|
2 |
矿山选矿回收率达标率 |
反映矿山企业选矿回收率达标情况。达标为符合设计或开发方案 |
20 |
矿山设计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定开发方案;矿山年检;矿山储量年报 |
矿山选矿回收率达标率=区域内达到选矿回收率标准的矿山数量/区域内应考核选矿回收率的矿山数量×100% 达标率≥90%,20分;85%≤达标率<90%,10分;85%>达标率≥80%,5分;达标率<80%,0分 |
直接打分(如无此项,则所占分值在其它核心指标项目中平均分配) | ||
|
3 |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达标率 |
反映矿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达标情况。达标为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设计或开发方案 |
20 |
矿山设计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定开发方案;矿山年检;矿山储量年报 |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达标率=区域内达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矿山数量/区域内全部应综合利用正在开采矿山数量×100% 达标率≥90%,20分;85%≤达标率<90%,10分;85%>达标率≥80%,5分;达标率<80%,0分 |
直接打分(如无此项,则所占分值在其它核心指标项目中平均分配) | ||
|
4 |
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制度建立及矿山储量年报完成率 |
反映矿山储量年度检测报告完成情况 |
20 |
由省级及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矿山储量年报完成率=(区域内完成矿山储量年报的矿山数量/区域内应进行储量年度检测的矿山数量)×100% 完成率≥95%,20分;90%≤完成率<95%,15分;85%≤完成率<90%,10分;完成率<85%,5分;完成率<80%,0分 |
直接打分 | ||
|
5 |
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执行情况 |
反映矿业权设置方案是否按照国土资发〔2011〕55号文件的要求编制,编制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是否做到勘查开采布局合理,以及区域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执行情况 |
20 |
由省级及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情况(12分):已按要求完成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4分;新设矿业权经专家论证勘查开采布局合理,4分;已设矿业权布局不合理的进行了调整或整合,4分,不符合则该项不得分。 矿业权设置方案执行情况(8分):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要求投放或调整整合矿业权,4分;矿业权的出让方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分;不符合则该项不得分 |
直接打分 | ||
|
6 |
矿产资源规划执行(100分) |
规划编制情况 |
反映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本级矿产资源规划,是否已经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式批复 |
30 |
由省级及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已按要求完成本级规划编制,20分;已经正式批复10分,都没有的,0分 |
直接打分 | |
|
7 |
规划指标执行情况 |
反映规划提出的约束性指标执行情况 |
50 |
由省级及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严格执行部下达的年度重要矿种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限制新建矿山数量,20分;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分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明显优化,15分;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15分 |
直接打分 | ||
|
8 |
制度建设情况 |
反映保障规划实施的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
20 |
由省级及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建立了矿业权规划审核制度,得10分;按照规划参与审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得10分 |
直接打分 | ||
|
9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100分) |
地方政府联合执法制度及联动机制建设情况 |
是否建立完善制度机制;制度执行情况 |
30 |
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建立完善制度机制并执行较好的得30分;已建,但执行不好,得20分;未建制度得0分 |
直接打分 | |
|
10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制度执行情况 |
探矿权、采矿权年检,采矿权标识牌设立,矿产督查员制度等执行情况 |
30 |
由省级及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全面贯彻落实,30分;基本贯彻落实,20分;落实情况一般,10分;落实情况不好,0分 |
直接打分 | ||
|
11 |
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 |
反映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情况 |
30 |
由省级及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某年度区域内违法违规案件发生起数/某年度区域内矿业权总数×100% 发生率为0,得30分;每提高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扣完 |
直接打分 | ||
|
12 |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钨、锡、锑、稀土)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情况 |
重点反映当前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秩序情况,如稀土、钨、锡、锑等. |
10 |
由省级及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如有非法勘查开采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发生一起扣1分,扣至零分 |
直接打分 | ||
|
13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100分)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率 |
反映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
50 |
由省级及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率=区域内已编制的方案数量/区域内应编制方案的数量×100% 编制率≥95%,50分;90%≤编制率<95%,40分;85%≤编制率<90%,20分;80%≤编制率<85%,10分,编制率<80%,0分 |
直接打分 | |
|
14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率及保证金使用情况 |
是否足额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否按规定使用保证金 |
50 |
由省级及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率=足额缴纳保证金的矿山数/全部矿山数量×100% 缴纳率≥95%,50分;90≤%缴纳率<95%,40分;85%≤缴纳率<90%,20分,80%≤缴纳率<85%,10分;缴纳率<80%,0分 在前款得分基础上,如有挪用保证金的,发生一起扣1分,扣至总分为零 |
直接打分 | ||
|
15 |
一般性指标
一般性指标
一般性指标 |
矿产资源执法效率 (100分)
矿产资源执法效率 (100分) |
矿产巡查工作情况 |
反映是否能够完成矿产巡查任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及时处理 |
40 |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巡查工作考核情况提供文件 |
按计划完成巡查任务,15分;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15分;及时报告并填写巡查台帐,10分。每发现1宗没有及时制止、及时报告或及时填写巡查台帐的,扣1分,扣完40分为止 |
直接打分 |
|
16 |
矿产违法线索处理情况 |
反映矿产违法线索处理情况 |
30 |
由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线索举报中心提供 |
按要求开通12336举报电话,规定时间内专人接听,进行信息处理、录入国土资源违规违法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对其他线索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及时进行分类处理;按时对外提供处理情况查询的,为满分30分;抽查时,每发现1宗举报线索处理没有达到要求的,扣减1分,扣完为止 |
直接打分 | ||
|
17 |
矿产违法案件结案率 |
反映矿产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
30 |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文件 (统一采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部执法监察局的年度报表数据) |
全年违法案件结案率为100%的,得3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30分为止(结案: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并下达处罚决定,被处罚人未主动执行处罚内容,做出处罚的机关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及有关责任人处分的,已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已移送有关司法机关) |
直接打分 | ||
|
18 |
矿产资源违法情况(100分) |
矿产一般违法情况 |
反映违法程度和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
50 |
由省级及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辖区内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发生数同比每增长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辖区内发生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发生数≥10起,扣20分;8-9起,扣15分;5-7起,扣10分;1-4起,扣5分。破坏价值数额≥30万元的,每一宗扣10分; 以上累计扣分,扣完50分为止 |
直接打分 | |
|
19 |
矿业权交易违法情况 |
反映矿业权市场管理秩序情况 |
50 |
由省级及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发现一起,扣5分;违规出让采矿权的,发现一起,扣10分,扣完50分为止 |
直接打分 | ||
|
20 |
矿山土地复垦 (100分)
矿山土地复垦 (100分) |
矿山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 |
反映矿山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 |
20 |
由省级及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依据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国土资发〔2006〕225号文件要求,县级开展了矿山土地复垦审查工作,在申请采矿权时对土地复垦审查把关的,得10分;在年检时审查把关的,得10分 |
直接打分 | |
|
21 |
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率 |
反映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情况 |
30 |
由省级及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率=区域内已编制的方案数量/区域内应编制方案的数量×100% 编制率≥90%,得30分,80%≤编制率<90 %,得20分,70%≤编制率<80 %,得10分,60%≤编制率<70 %,得5分,编制率<60%,得0分 |
直接打分 | ||
|
22 |
矿山土地复垦实施情况 |
反映矿山土地复垦实施情况 |
40 |
由省级及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新建在建矿山土地复垦实施率=按《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的新建在建矿山数量/区域内全部新建在建矿山数量×100% 实施率≥80%,得30分,65%≤实施率<80 %,得20分,50%≤实施率<65 %,得10分,实施率<50%,得0分; 闭坑矿山土地复垦率=闭坑矿山已复垦土地面积/区域内全部闭坑矿山应复垦土地面积×100% 复垦率达30%的,得5分,达50%的,得10分 |
直接打分 | ||
|
23 |
矿山土地复垦表土剥离利用情况 |
矿山生产建设活动拟损毁土地的表土剥离利用情况 |
10 |
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数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
所有矿山生产建设活动项目均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了表土剥离,并且将剥离的土地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得10分;进行了表土剥离,并采取有效存放措施拟用于土地复垦的,得8分;未进行表土剥离的,不得分 |
直接打分 |
表4 综合性指标释义、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表
|
序号 |
指标属性 |
考核项目 |
指标名称 |
指标内涵 |
指标分值 |
数据来源 |
计算公式 |
评分方式 |
|
1 |
综合性指标 |
行动测评 (100分) |
领导机制 |
领导机构完备度 |
15 |
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党委政府正式发文成立节约集约创建活动领导机构的,15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文成立创建活动领导机构的,8分;无领导机构或成立文件的,0分 |
直接打分 |
|
主要领导重视度 |
10 |
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党政一把手、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创建机构主要领导的,10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创建活动领导的,5分;其他人员担任或无领导机构,0分 |
直接打分 | ||||
|
2 |
方案设计 |
实施方案完备度 |
10 |
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制定了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且有正式文件的,10分;有工作安排但没有形成正式文件的,5分;没有相关方案或工作安排的,0分 |
直接打分 | ||
|
实施方案落实率 |
10 |
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落实实施方案规定项目80%以上的,10分;落实60%-80%的,5分;落实60%以下的,0分 |
直接打分 | ||||
|
3 |
舆论宣传 |
宣传报道程度 |
15 |
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依据对节约集约和创建活动的报道程度:县(市)级媒体5分,省部级媒体10分,中央媒体15分;开设专栏,拍摄公益广告、专题片,开展重大宣传活动的,每有一项加3分,不超过15分 |
直接打分 | ||
|
宣传方案完备度 |
5 |
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制定了节约集约创建活动宣传方案且有文件的,5分;有宣传计划和工作安排但没有文件的,3分;没有宣传计划或方案的,0分 |
直接打分 | ||||
|
4 |
综合性指标 |
行动测评 (100分) |
管理制度 |
管理制度完备度 |
10 |
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有创建活动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4分;将节约集约工作列为政府常务会议的重要议题或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有部门联席会议、政府公共协议、联合执法等部门协同机制,有国土资源管理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等公众参与制度,以及政府部门之间上下协调联动制度,每有一项加2分,总分不超过10分 |
直接打分 |
|
干部考核挂钩度 |
10 |
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将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绩效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有正式文件和考核办法的,10分;有相应考核奖惩机制但无正式文件的,5分;未纳入的,0分 |
直接打分 | ||||
|
5 |
社会效果 |
社会认知度 |
5 |
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
根据公众了解程度和有关企业参与程度,由统计部门通过调查测评确定 |
根据相关调查打分 | ||
|
公众满意度 |
5 |
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材料 |
根据公众满意程度,由统计部门通过调查测评确定 |
根据相关调查打分 | ||||
|
地方特色模式 |
5 |
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材料 |
包含2006年正式确定的“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有“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推进和谐矿区建设”或找矿突破取得重大进展的地区,每有一项加2分;城市低效利用土地二次开发、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每有一项加1分 |
直接打分 | ||||
|
6 |
综合性指标 |
依法行政情况 (100分) |
政务公开情况 |
维护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便于行政相对人对政府管理国土资源、促进节约集约利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
20 |
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及时公开制定的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有关政策文件,提供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受理范围、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等,20分;未及时公开制定的节约集约用地有关文件,出现1件扣3分,出现3件及以上,扣10分;未提供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受理范围、依据、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扣10分 |
直接打分 |
|
7 |
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情况 |
反映作出的有关节约集约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20 |
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作出的旨在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出现1件,扣5分,出现4件以上的,0分 |
直接打分 | ||
|
8 |
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情况 |
反映作出的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20 |
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制定的旨在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有关政策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出现1件扣10分,出现2件以上的,0分 |
直接打分 | ||
|
9 |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
反映政府科学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实际效果 |
20 |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制定的文件、作出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因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或者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存在1个以上具体个案的,扣10分;存在2个以上具体个案,0分 |
直接打分 | ||
|
10 |
宣传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
反映贯彻部“六五”普法规划、宣传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的社会效果 |
20 |
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贯彻部“六五”普法规划,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法制宣传工作,利用“6.25全国土地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举办相关宣传活动的,10分;有相关视频、文件资料的,10分。未开展有关普法工作的,0分 |
直接打分 |
评价考核中涉及的相关基础数据应根据指标计算需要,分别采用上一年度的年末数据、全年数据、考核时点前一年数据或前三年累计数据。
以2012年组织开展的评价考核为例,考核年为2011年,GDP、土地利用(建设用地总规模、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等数据采用2011年年末数据;固定资产投资、年度供应土地面积、年度出让土地面积、有偿使用土地面积、土地招拍挂面积、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年度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年度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等数据采用2011年全年数据;2010年的GDP、建设用地总规模数据则主要在增长率指标计算时予以采用;实际供应土地总量和批准供应土地总量则采用2009、2010和2011年三年的累计值。其他一般性指标均采用2011年数据。
评价考核中,经济社会、土地利用等基础数据应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使用。其中,经济社会数据应经统计部门认可,土地利用数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2. 矿产资源指标。
采用上一年度的年末数据、全年数据、或其他按照指标标准体系要求所需要的数据。
3. 综合性指标。
综合性指标测评所需相关资料由申报县(市)提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成立创建活动领导机构的文件,包括创建活动领导机构人员构成;
(2)创建活动协调机制相关文件,包括各部门职责、分工等;
(3)创建活动有关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相应的图片和文件;
(4)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5)创建活动宣传方案;
(6)落实实施方案的情况,需要提供相应的情况资料,包括具体实施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图片等;
(7)反映宣传报道情况的材料:包括刊登创建活动信息的报刊、杂志,开展宣传活动的图片、录像等资料;
(8)创建活动管理制度相关文件;
(9)将国土资源节约集约评价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与干部考核挂钩的文件及相应资料;
(10)地方关于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工作中体现本地特色、新模式和新机制的汇报材料;
(11)地方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工作中,当地统计部门对公众满意程度的调查测评资料;
(12)地方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综合性指标数据资料务必真实有效,正式文件需带有红头和公章,申报县(市)需将材料统一备份上报部创建活动办公室。
(二)达标考核评分计算方法。
1. 土地资源指标。
(1)核心指标考核办法。
①指标标准值。在确定定量综合评价指标标准时,将省级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县(市)作为评价对象,按照I类、II类地区分为两个数据集,分别在将指标实际值从大到小排列后,选择不小于前1/4分位数且大于0的指标实际值作为该项指标的标准值(该标准值一经确定,3年内保持不变,每3年调整一次;已获评为模范县(市)的地区以及被一票否决的地区仍需参与标准化过程)。
例如:某省当年辖135个I类县(市),前1/4分位相当于第33.75位,因为结果不是整数,则取小于其的最大整数33。因此,选取排名第33位县(市)的指标实际值作为该省该项指标的标准,依此类推。
②指标标准化。各省(区、市)以确定的指标标准值,对所辖的全部县级行政单元进行标准化打分。各项指标的满分为100分。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Fij—— 第i个对象第j项指标标准化值;
aij—— 第i个对象第j项指标的实际值;
tj —— 第j项指标的评价标准值。
对于该项指标计算结果>100的情况,Fij直接赋分为100;对于该项指标计算结果<0的情况,Fij直接赋分为0;对于其他情况,结果保持不变。
例如:2004年某省“建设用地地均GDP”指标的标准值为54.34万元/公顷,其中某县的“建设用地地均GDP”指标的实际值为92.65万元/公顷,则该县的标准化初始值为171,得分为100分。又如,另一县的“建设用地地均GDP”指标的实际值为29.19万元/公顷,则该县的标准化初始值为54,得分为54分。
③指标权重确定。采用特尔菲法确定核心指标的各指标权重。对指标的权重进行多轮代表打分,并按如下公式计算权重值:
式中:
wi—— 第i个指标的权重;
Eij—— 代表j对于第i个指标的权重打分;
n —— 代表总数。
实施要求:
参与打分的代表包括专家和其他代表两部分。专家所占比例应不低于总人数的60%,应由熟悉国家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政策,以及土地利用、土地规划、耕地保护、土地执法等工作的专家构成;其他代表所占比例应不低于总人数的30%,应由当地领导机构代表、群众代表和NGO(非政府组织)代表等组成,总人数控制在10~40人;
打分应在不相互协商的情况下独立进行;
从第二轮打分起,应参考上一轮打分结果进行;
打分一般进行2~3轮。
④核心指标得分计算。核心指标得分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式中:
F0——核心指标得分;
Fi——核心指标中第i项指标的分值;
wj——核心指标中第i项指标的权重值;
n ——指标个数。
通过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分值为土地利用效率考核项目得分,即核心指标达标考核最终得分。
(2)一般性指标考核办法。
一般性指标按照规定方式打分,根据指标体系规定的打分方法所得各项指标得分,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式中:
Fi—— 第i项考核项目得分;
Fij—— 第i项考核项目第j项指标的分值;
wij—— 第i项考核项目第j项指标的权重值;
n —— 指标个数。
通过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分值为一般性指标中各考核项目的分值,通过加和可得一般性指标达标考核最终得分。
(3)土地资源指标达标考核综合得分计算。
按照上述评分计算方法分别得出核心指标、一般性指标中的各考核项目得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综合计算:
式中:
F—— 土地资源指标综合得分;
Fi—— 第i项考核项目得分;
wi—— 第i项考核项目的权重值;
n —— 考核项目个数。
通过公式计算得出土地资源指标达标考核综合得分。
2. 矿产资源指标。
(1)核心指标考核办法。
根据指标体系规定的打分方法所得各项指标得分,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式中:
Fi—— 第i项考核项目得分;
Fij—— 第i项考核项目第j项指标的分值;
wij—— 第i项考核项目第j项指标的权重值;
n —— 指标个数。
通过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分值为矿产资源核心指标中各考核项目的得分,加和可得核心指标达标考核最终得分。
(2)一般性指标考核办法。
一般性指标按照规定方式打分,根据指标体系规定的打分方法所得各项指标得分,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式中:
Fi—— 第i项考核项目得分;
Fij—— 第i项考核项目第j项指标的分值;
wij—— 第i项考核项目第j项指标的权重值;
n —— 指标个数。
通过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分值为一般性指标中各考核项目的得分,通过加和可得一般性指标达标考核最终得分。
(3)矿产资源指标达标考核综合得分计算。
按照上述评分计算方法分别得出核心指标、一般性指标中的各考核项目得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综合计算:
式中:
F——矿产资源指标综合得分;
Fi——第i项考核项目得分;
wi——第i项考核项目的权重值;
n ——考核项目个数。
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矿产资源指标达标考核最终得分。
3. 综合性指标。
综合性指标按照指标标准体系规定的打分方法所得各项指标得分,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式中:
Fi—— 第i项考核项目得分;
Fij—— 第i项考核项目第j项指标的分值;
wij—— 第i项考核项目第j项指标的权重值;
n —— 指标个数。
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可得综合性指标中各考核项目得分,通过加和可得综合性指标达标考核得分。
4. 达标考核最终得分。
按照上述评分计算方法分别得出土地资源指标、矿产资源指标和综合性指标中的各考核项目得分,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权重范围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土地、矿产资源指标权重值,把各考核项目的得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综合计算:
式中:
F——达标考核最终得分;
Fi——第i项考核项目得分;
wi——第i项考核项目的权重值;
n ——考核项目个数。
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得出达标考核最终得分。
(三)评优考核评分计算方法。
1. 土地资源指标。
将所有上报的地区依I类地区、II类地区分为两个评价集,采用上述对应的指标体系进行定量综合评价。
(1)核心指标标准化方法。
采用极值标准化方法对各指标进行标准化。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Fij—— 第i个对象第j项指标的标准化值;
aij—— 第i个对象第j项指标的实际值;
max(aj)—— 第j项指标的最大值;
min(aj)—— 第j项指标的最小值。
采用达标考核中的指标权重确定方法和得分计算方法,加权汇总得到核心指标得分。
(2)一般性指标打分方法。
与达标考核打分方法相同。
(3)指标权重确定。
与达标考核指标权重值相同。
(4)土地资源指标评优考核得分。
与达标考核得分计算方法相同。
2.矿产资源指标。
3.综合性指标。
同达标考核打分方法、计算方法。
与达标考核最终得分计算方法相同。由部确定具体的土地、矿产资源指标权重值。
5. 协调平衡。
为体现差别化原则,依据《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将参与评价的地区分为十五等;同时,为保证评价单元的整体性,按下表归并为四类:
土地等别归类情况一览表
|
归 类 |
一 类 |
二 类 |
三 类 |
四 类 |
|
土地等别 |
1-6等 |
7-10等 |
11-12等 |
13-15等 |
分类选取排名靠前的地区评为“模范县(市)”。分类评优数量可参考各类地区(考虑两类评价地区和上述四类评价单元划分的组合)占全国所有参评县(市)总量的比例等因素确定。具体方法如下:
首先对全国各地上报的所有参与评优考核的县(市),按照最终得分进行排序,排序结果按照“土地等别归类情况一览表”划分为四组,按照创建活动给出的名额占所有参评县(市)的比重选取各组排名靠前的县(市)。如共有100个名额,参评县(市)为400个,则选取各组前25%的县(市)为优秀。
附件3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
创建活动评选办法
为确保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评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进行,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以下简称“模范县(市)”)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一、评选的范围
全国所有县(市、旗)和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不设县的市,以及区级政府缺乏管理权,数据直接统计到市的,可申请整体参与考核。所辖区县全部达标的市(不含副省级以上城市)可申请参评模范市。
申报地区的属性由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认定,填报其属于Ⅰ类地区或Ⅱ类地区等信息(见附表)后,汇总上报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
二、评选的依据
按照《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三、评选的组织
模范县(市)评选活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四、评选的程序和时间安排
模范县(市)评选采用先达标再评优的两级考核程序,原则上申报评优县(市)须先达标。
(一)达标考核(2012年5月-9月)。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评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33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下一阶段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0号)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达标考核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所在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应共同参与达标考核工作,并对考核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地达标情况进行抽查,并将首批达标县(市)名单报部审定后正式公布。
(二)经部批准,印发开展第二届模范县(市)评选的通知及修改后的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和考核办法、评选办法(2012年9月)。
(三)评优申报(2012年9月-10月)。考核达标的县(市)本着自愿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向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提出评优申请。
由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开展第二届模范县(市)评选的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评优申报工作。对符合参评条件且自愿提出评优申请的县(市),指导填写模范县(市)申报表的有关内容(资格审查情况、申报县市属性),依据修订后的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和考核办法统一进行测评考核,由所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评意见,并将测评原始记录、详细测评分数及其他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
所在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应共同参与评优申报工作,对测评、考核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在模范县(市)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四)评优考核(2012年10月-12月)。国土资源部按照修改后的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考核办法和评选办法,对申报县(市)进行资格复核和综合评审。
1.评审程序和内容。
(1)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会同部有关司局,对各地申报县(市)进行资格复核,对出现达到“一票否决指标”的县(市),取消其评优资格,并取消其达标成绩。
(2)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县(市)进行综合评审。专家评审组对各类指标进行测评、考核;综合性指标和一般性指标中面向公众的指标,为保障其公开、公平、公正,除专家评审外,还将由权威统计部门通过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测评和考核,各申报县(市)应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开展工作。
(3)申报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向评审组进行现场陈述,全面汇报本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创建活动开展情况。陈述须配合多媒体演示。
(4)申报县(市)创建活动办公室应向评审组提供有关材料,配合开展综合评审工作。
评审组在完成综合评审工作后,应及时向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提交县(市)有关文件材料和评审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工作组织和开展情况;对当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的评估(计分);评审结论等。
(5)按照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考核办法和专家评审组意见,由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组织进行创优考核评分。
(6)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汇总整理创优考核评分结果,将拟表彰的模范县(市)候选名单报部审核确定。
2.评审组组成。
(1)国土资源部负责组建评审组。
(2)国土资源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参加综合评审工作的专家,分配具体任务,进行有关培训。
(3)评审组由国土资源部相关司局和单位、有关专家、权威统计部门组成。
(4)评审全过程将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并邀请新闻媒体参与宣传报道工作。
(5)综合评审工作由评审组组长负责,采取听取陈述、现场核查、资料核查及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公示(2012年12月)。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审核的县(市)在人民网、《中国国土资源报》、《中国矿业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监督,并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六)表彰(待定)。公示结束,组织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评选出的模范县(市)给予相应奖励。
五、申报模范县(市)的材料要求
(一)申报表(应填写本县(市)全称,概述申请理由和需要说明的有关内容。一式三份)。
(二)经验材料(重点要突出,文字要简练,准确反映实际情况,篇幅控制在5000字以内,一式三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县(市)经济社会现状。
2.创建活动组织领导、资金投入、主要做法、取得的经验。
3.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面形成的新机制、新模式,取得的成效。
4.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的社会共识方面的宣传情况和成效。
5.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三)有关文件。在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和开展创建活动方面印发的正式文件(一份,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县(市)进行达标考核的原始资料及详细测评的分数(一份,对数据计算过程和数据来源进行详细说明)。
(五)统计部门调查所需的相关资料(需提供的“资料一览表”附后,一式三份)。
以上所有文件在提交纸质版材料的同时,都要以光盘的形式将电子版(电子文档、扫描件或图片)一并提交。
六、评选的管理措施
(一)申报县(市)应依据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寻找差距,注重解决问题,切实达到创建活动各项指标要求。
(二)创建单位严禁在创建活动中弄虚作假、编造数据、更改原始数据或隐瞒事实真相。一经发现,取消当年模范县(市)参评资格和达标考核成绩。
(三)申报县(市)所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推进申报县(市)创建工作,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模范县(市)评比实行届别制,如不出现达到一票否决标准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获得的荣誉称号可保留三年,三年后需重新申报评选。
(五)对已获得模范县(市)称号的县(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要按照印发的指标标准体系及考核办法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每年将适时组织复核。对连续三年达到模范县(市)指标标准体系要求,并不断改进、取得显著成效的县(市),将给予更高层次的表彰和奖励。对经考核达不到指标标准体系要求的县(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指标标准体系要求的,经国土资源部组织复核,取消模范县(市)称号,并予以摘牌。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申报表
|
县(市)名称 |
|
|
申请 理由 及 说明
|
(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
申报县(市) 属性 |
I类地区 □ II类地区 □
所属土地等别(1~15):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写) |
|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达标考核情况 |
是否达到一票否决指标: 是 □ 否 □
是否属于无矿地区 是 □ 否 □
达标考核情况(包括考核得分及排名情况):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写) (盖 章) 年 月 日 |
|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审核意见 |
(由分管本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填写) (盖 章) 年 月 日 |
|
资格复核 |
是否达到一票否决指标: (由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填写) 是 □ 否 □ |
参评县(市)资料提交一览表
省 市 县 资料提交邮箱:bcjhdbgs@163.com
请选择分属类型(打√):□ I类 □ II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文件 份; 图片资料 份; 刊物 份; 杂志 份; 录像及视频 份; 其他 份
1.县(市)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创建活动领导机构成立情况?
(1)尚未成立 (2)通过正式文件成立领导机构 (3)有领导机构和负责人但没有正式文件
请提供领导机构成立的正式文件;创建活动有关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相应的图片和文件等,并标签为“成立文件”。
2.县(市)创建活动领导机构的人员构成情况?其中主要领导来自于:
(1)党政一把手 (2)政府主要领导 (3)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 (4)其他(请注明)
请提供创建活动领导机构的人员构成;创建活动协调机制的相关文件,包括各部门职责、分工等文件;分别标签为“人员构成”、“部门职责说明”等。
3.是否制定了创建活动实施方面的文件?
(1)有实施方案且有正式文件 (2)有实施方案但无正式文件 (3)有工作安排但无正式文件 (4)无实施方案或工作安排
请提供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或工作安排等相关文件,并标签为“实施方案”。
4.制定的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如何?
(1)落实方案规定项目80%以上 (2)落实方案规定项目60%-80%以上
(3) 落实方案规定项目60%以下 (4)未落实
请提供落实实施方案的相应资料,包括具体实施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图片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或工作安排等相关文件,并标签为“落实资料”。
5.是否在电视、网络、报纸等主流新闻媒体上宣传报道过节约集约创建活动?(可多选)
(1)本地媒体 篇 (2)市级媒体 篇 (3)省部级以上媒体 篇
(4)中央媒体 篇 (5)其他(请注明) 篇 (6)未宣传报道
请提供媒体报道对应数量的相关资料,包括刊物、杂志、图片、视频等资料,并标签为“媒体报道”,并进一步分为“本地媒体”、“市级媒体”、“省部级媒体”、“中央媒体行”等。
6.是否开展过其他形式的宣传活动?(可多选)
(1)开设专栏 次 (2)开设专题节目 次 (3)拍摄公益广告 则
(4)拍摄专题片 部 (5)其他重大宣传活动(请注明) 次 (6)未开展
请提供对应选项的证明资料,并标签为“宣传活动”,并进一步分类为“专栏”、“专题节目”、“公益广告”、“专题片”、“重大宣传活动”等。
7.是否制定了创建活动宣传方案、宣传计划或工作安排?
(1)制定了宣传方案并有正式文件 (2)有宣传计划和工作安排但无正式文件
(3)暂无宣传方案或相关文件
请提供宣传方案、宣传计划或工作安排等相关文件,并标签为“宣传方案”。
8.是否制定了创建活动的管理制度
(1)制定了管理制度且有正式文件 (2)有相关管理办法或暂行规定但无正式文件
(3)暂无管理制度或管理办法
请提供创建活动管理制度或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并标签为“管理制度”。
9.是否将国土资源节约集约评价纳入地方领导考核体系,与干部考核挂钩?
(1)已纳入地方政府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与干部考核挂钩
(2)已列入干部考核计划且在实施中 (3)未纳入
请提供相关的考核体系、与干部考核挂钩的文件及相应资料,列入干部考核计划的相关文件,并标签为“考核挂钩”。
10.本地区是否包含以下情况?(可多选)
(1)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 (2)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
(3)推进和谐矿区建设 (4)找矿突破工作成绩突出,取得重大进展
(5)城市低效利用土地二次开发方面成绩突出 (6)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方面成绩突出 (7)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方面成绩突出 (8)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方面成绩突出
(9)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方面成绩突出 (10)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面成绩突出
请提供节约集约工作中突出或体现地方特色、新模式或新机制的汇报材料,并标签为“地方特色模式”。
11.规划编制中,是否将规划方案公开并举行听证会,征求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1)向其他组织听取意见 (2) 利益相关人举行听证会
(3)向社会公开规划方案,并征求意见 (4)其他方式 (5)未听取意见
请提供编制规划方案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的相关通知、会议纪要,相应的图片或文件等,并标签为“公众参与”。
12.是否将已获准的规划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1)全文向社会公开 (2)仅公开规划大纲 (3)规划未获批,无法公开
(4)未进行信息公开 (5)其他渠道(请注明) 公开
请提供规划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的相关文件,包括刊物、图片、录像等资料,并标签为“信息公开”。
13.当地群众对当地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现状及相关工作是否满意?
(5)非常满意 (4)比较满意 (3)一般满意 (2)不太满意
(1)不满意
请提供当地统计部门对公众满意程度的调查测评资料,并标签为“公众满意”。
14.是否及时公开了制定的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相关政策文件?
(1)及时公开 (2)未及时公开,有 件未公开
14-1.公开制定的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相关政策文件时,是否提供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受理范围、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1)提供 (2)未提供
请提供公开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有关政策文件及有关内容的相关资料,并标签为“政务公开”。
15.作出的旨在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
(1)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 (2)有,有 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
请提供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相关资料,如果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请提供相关文件,并标签为“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
16.制定的旨在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有关政策文件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
(1)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 (2)有,有 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
请提供制定的旨在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有关政策文件的相关资料,如果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请提供相关文件,并标签为“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相关政策文件”。
17.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制定的文件、作出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是否有因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或者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情况?
(1)没有因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或者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情况
(2)有,有 个具体个案因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或者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情况
请提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结果证明等相关资料,并标签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18.是否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法制宣传工作?
(1)有开展,利用利用“6.25全国土地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举办相关宣传活动
(2)有开展,利用其他(请注明) 开展 (3)未开展有关普法工作的
请提供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法制宣传工作的有关资料,并标签为“宣传普法”。
19.当地居民通讯的号段:
***县居民座机号码起始:区号+号码前四位,示例:010-68345678,其中010-6836是号段。
***县居民手机号码起始:手机号码前7位,示例:13615880****,其中13615880是号段。
请提供当地居民座机号段: 手机号段:
20.请提供利益相关的当地工矿企业名单100家,其他工矿企业名单100家。示例如下: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利益相关人 |
|
北京***矿业有限公司 |
张三 |
010-12345678 |
是 |
|
北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
李四 |
13912345678 |
否 |
|
--- |
--- |
--- |
--- |
请按格式提供工矿企业的调查名单。
21.请提供当地政府机关的被访者名单50人,示例如下:
|
任职单位 |
职务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县规划局 |
研究员 |
王五 |
区号+电话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请按格式提供的被访者名单。
说明:请将此文件的电子版及通讯号段、企业名录等信息统一发送至:bcjhdbgs@163.com
邮件标题统一格式为:**省**县资料提交一览表及调查名录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