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指标标准体系及考核

来源:赤峰

发布时间:2012-10-10 15:32

 2012年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局布调整和更新

  2012年4月,王世元副部长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2012年第1次部专题会上明确指标标准体系修改的思路和方向:

  一是体现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的国家战略,落实好“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30%”,“矿产资源总回收率提高3%-5%”等要求;

  二是要与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发展相适应,围绕节约集约主线、涵盖“批供用补查”各个环节;

  三是要按照区域统筹、城乡统筹、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统筹的原则,形成体现差别化的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标准;

  四是体现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的要求,推动将节约集约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调整和修改的内容(与矿产有关的相关内容):

  一是申报地区不再区分土地主导、矿产主导等类型。将原指标标准体系中土地资源节约集约指标标准体系、矿产资源节约集约指标标准体系两套体系合并。形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综合性指标三大类考核指标。其中综合性指标权重为0.20,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权重由部研究确定。

  二是申报对象为县(市、旗),开发区不再列入考核范围。

  三是一票否决指标增加两项内容。

  四是结合中央和部新的指标精神,对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进行了更新调整。将“试点”县(市、旗)改为“申报县(市、旗)”;将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推荐”县(市、旗)改为“申报”县(市、旗)。

  五是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完成率”指标正式替换为“矿业权设置方案执行率”指标,并增加了权重。

 

  六是将“特殊矿种(钨、锡、锑、稀土)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情况”指标修改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钨、锡、锑、稀土)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情况”,内涵和计算公式进行了相应调整。

  七是将“矿产资源规划执行”考核项目上升为核心指标,并将原2项考核指标调整为3项。

  八是在执法监察方面的指标设置中增加了“违法线索处理情况”指标,对12336举报电话有关线索处理情况作为考核内容;将执法效率项目调整为“矿产资源违法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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