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中心城区历史遗留非住宅房地产划拨土地改为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问题的处理办法》

来源:赤峰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08 16:56

索 引 号 11150400011563415C/2024-0117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赤政办发〔2024〕37号
成文日期 2024-07-23 公文时效 有效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8〕9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区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391号)等文件精神,为妥善解决我市中心城区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地产历史遗留登记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实际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我市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妥善处理。

(二)利民便民、高效务实。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着眼群众的迫切需要,把握主次矛盾,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关系,让利于民,为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方便。

(三)优化流程、提升效率。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办理流程。将补缴土地出让金评估、土地出让方案报批等事项进行优化。

二、适用范围

(一)2017年3月1日前,赤峰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不包含喀喇沁旗和美园区、元宝山区马林工业园区)范围内,划拨的非住宅用地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人或由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确定的受让房屋的权利人,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确需补办房屋所有权对应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适用本办法。主要包括:

1.通过破产企业房屋处置获得划拨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

2.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因企业改制、注销和多次转让等原因不能提出申请,而由现房屋所有权人一方单独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

3.经法院裁决或拍卖获得划拨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受让人,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

4.划拨土地上已分散登记的房屋作为国有资产进行划转,划转后土地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资产转入单位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

5.通过国有资产处置获得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受让人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

6.其他因历史原因不再符合划拨条件,需要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按已有政策执行。

1.划拨的住宅用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为非住宅的房屋,按照原划拨用途和原房屋登记用途,据实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2.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房地〔2020〕26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管局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0号)等文件精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的划拨土地或土地上的房屋为经营性用途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统一登记时,土地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完成权属统一登记的划拨土地上非住宅经营性房屋,其权利发生转移时,按照本办法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处理办法

(一)土地权属面积的确定

整宗划拨土地符合转为出让条件,但权利人、用途不一致的,原则应按照共用宗地处理,并依据房屋登记的建筑面积核算分摊土地面积。

对于划拨的教育、医疗卫生、办公等划拨用地上的房屋已办理房屋登记用于商业、住宅等用途,确需进行土地分割的,在满足交通、消防、安全等需求的基础上,由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拟定分割方案,明确分割界线,并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原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地下管线、通道等应维持原状,不得因土地权属分割而私自更改、私设围栏。土地分割后,宗地内的房屋登记用途、权利人不一致的,按照共用宗地处理,并依据房屋登记建筑面积核算分摊土地面积。房屋登记为住宅的,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按原土地用途办理登记。

为保障教育、医疗用地的整体使用功能,土地权属分割应经土地使用权人隶属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土地用途的确定

依照房地权利一致的原则,按照房屋登记用途确定土地用途,划拨转为出让后土地用途与现行土地用途分类标准不对应的,按照现行土地用途分类标准重新确定归属地类。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日期的确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从宗地上的房屋第一次办理转移登记之日起计算。房屋已分散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对应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按各套房屋第一次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之日起计算。房屋所有权未办理过转移登记,但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能够明确土地使用权已不再符合划拨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从文件核发时点起算。土地出让年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商业用地最高不超过40年,其他用地最高不超过50年。

(四)土地出让金核算方法的确定

按照前款确定的土地权属面积乘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起算之日同区域、同用途、同级别基准地价的40%确定为应缴纳的出让价款金额。房屋所有权经多次转移,申请人为现房屋所有权人的,出让价款按申请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时点土地剩余年期与土地出让年期的比例进行年期修正;申请人为房屋所有权受让人的,出让价款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核发时点土地剩余年期与土地出让年期的比例进行年期修正。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起始日期为2000年之前的,按照2000年市政府发布的中心城区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四、办理程序

(一)办理权限

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由红山区、松山区自然资源分局核发的,相应自然资源分局办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由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二)办理流程

1.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确定的受让房屋的权利人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变更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核查房屋及土地登记情况,对受理事项是否属于划拨土地上房地产历史遗留登记问题,出具认定意见,明确房屋所有权首次转移登记时点及现房屋所有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时点,并按办理权限报至市(区)自然资源(分)局。

涉及土地分割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时核查拟分割方案是否具备并经相关权利人同意。

2.市(区)自然资源(分)局收到认定意见后,核查土地权属状况、范围,核算土地权属面积,出具地籍调查报告。

涉及土地分割的,对拟分割方案的合理性出具规划审查意见。

3.市(区)自然资源(分)局按宗地拟定协议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已分散登记的房屋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时,所在宗地的出让方案已经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再重复报批。

4.协议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市(区)自然资源(分)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向税务部门推送缴款信息。

5.不动产登记中心凭土地出让合同、地籍调查报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为权利人办理变更登记。

五、其他事宜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须经有办理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集体研究确定。

(二)以前政策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国有建设用地存在历史遗留非住宅房地产划拨土地变出让情形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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