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6年度绿色矿山“双随机、一公开”复核及在期小型矿山参照绿色矿山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来源:矿业权保护监督科

发布时间:2026-07-01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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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有关矿业权人:

根据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小型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标准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58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2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6〕4号)有关要求,市局将组织开展2026年度绿色矿山双随机、一公开复核及在期小型矿山参照绿色矿山建设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定核查名单

2026年我市在国家和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中的矿山共计43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不与同类检查重复的原则,市局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市本级“双随机、一公开”复核绿色矿山9家,其中国家级绿色矿山1家,自治区级绿色矿山8家。

截止2025年底,全市在期小型矿山共计156家,按照每2年参照绿色矿山建设评估要求,将全部在期小型矿山纳入核查评估范围。

二、选取核查人员

市局从《赤峰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生态修复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家,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分别选取的1名专家或管理人员组成复核组,对随机抽取的绿色矿山进行实地核查。

市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赤峰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生态修复专家库》中选取评估所需相关专业专家,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人员,开展在期小型矿山参照绿色矿山建设评估工作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绿色矿山复核组按照《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和《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有关要求11月底前完成绿色矿山复核工作。复核结果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申报评估遴选及动态管理要求》进行标注、限期整改、申请移出绿色矿山名录。

评估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中先决条件和约束性指标要求,开展在期小型矿山参照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评估,于11月底前完成评估、提交评估成果评估结果作为参照绿色矿山标准管理重要依据

(二)对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复核等存在问题的绿色矿山,可根据实际整改情况纳入市级复核名单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及评估时新增在期的小型矿山,可根据实际纳入评估名单。

(三)旗县可参照自治区、市本级方式根据日常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复核。

(四)请各有关矿业权人积极配合绿色矿山“双随机、一公开”复核及小型矿山参照绿色矿山建设评估工作,对不予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附件:1:赤峰市2026年度绿色矿山“双随机、一公开”复核名单.xlsx

             2:赤峰市在期小型矿山名单(截止2025年底).xlsx


赤峰市自然资源局
2026630

(联系人及电话:韩术合; 0476-589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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