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赤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区(含红山区、松山区,下同)不动产登记的权籍调查、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事务工作。
(二)承担对市区建筑物、构筑物测绘成果的审核、登记面积认定的工作。
(三)承担市区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保管工作。承担市区领导干部个人事项住房信息核查报送工作。
(四)承担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运行维护,提供公众咨询、查询服务。
(五)承担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建设、应用、维护、管理等方面工作。
(六)承担市区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属纠纷的调处、核查等方面行政辅助工作。
(七)承担市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八)完成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