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申报缴费提醒》要求,请赤峰市行政区域内各矿业权人严格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第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综规〔2024〕1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采矿权,其采矿权人需在2026年2月28日前向属地税务部门按出让收益率申报缴纳2025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请相关矿业权人核实生产销售收入情况,按期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如有疑问,请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若逾期未足额申报缴纳,将按照“财综〔2023〕10号”文件第三十三条、“内财综规〔2024〕12号”文件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2026年2月25日
(联系人:郑洪章,联系电话:0476-589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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