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3〕5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继续下放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相关要求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赤自然资字〔2021〕166号)执行。
原则上从2024年1月1日起,实行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净矿”出让,由市自然资源局统筹砂石土类矿业权市场化出让项目库建设工作,各旗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要确保入库项目达到出让条件,优先出让入库的开采区块。
二、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
(一)协议出让情形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矿业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
1、已设采矿权平面垂直投影深部或上部。
2、已设采矿权周边(经论证属同一矿体且矿体向外延伸情形)、零星分散资源、小于一个基本单位区块且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的,原则上同一已设采矿权只可申请协议出让一次周边、零星分散资源。
3、属同一主体(同一矿业权人或持股100%全资母子公司)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小于一个基本单位区块且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的。
(二)协议出让程序
符合上述协议出让要求的,由矿业权人向属地旗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提出申请,旗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初审后上报,协议出让空白区的需附相关部门准入意见,并由属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符合资源环境承载力要求并同意出让的意见。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后,对于已设采矿权平面垂直投影深部或上部直接进行公示,对于其他情形经市自然资源局矿政管理会议通过并确定协议出让收益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受让人提交勘查实施方案,市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后与受让人签订协议出让合同,出让期限为5年,并按规定缴纳使用费,期限届满前依法依规续签协议出让合同。矿业权人持有效期内的矿业权许可证、协议出让合同申请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方案评审备案。符合登记条件后,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登记时必须与协议出让合同的受让人为同一主体,否则不予变更。严禁协议出让“以小博大”,以协议出让代替市场化出让。
除以上情形外,协议出让矿业权应集体决策后报请登记管理机关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三、强化勘查开采工作监管
属地旗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要加强矿业权人在协议出让范围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监管,防止以采代探、超出协议出让范围勘查等违法行为发生。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3〕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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