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巴彦琥硕银矿勘查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来源:矿业权管理科

发布时间:2026-09-03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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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公矿交告〔2026001号)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赤峰市人民政府批准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委托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网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巴彦琥硕银矿勘查探矿权。

项目编号:2026KY001

一、出让探矿权基本信息

(一)出让区块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巴彦琥硕银矿勘查

(二)出让区块地理位置:赤峰市巴林右旗

(三)勘查矿种:

(四)勘查工作程度:普查(草根阶段);

(五)勘查投入要求: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作业

(六)首次出让期限:5年;

(七)出让区块面积:6.3012平方公(坐标见附件1)

(八)挂牌起始价:人民币38万元(大写:叁拾捌元整)。

二、出让人、交易平台基本信息

(一)出让人:赤峰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玉龙大街140

(二)交易平台: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宝山路、王府大街交叉路口北方时代设计院C

技术咨询电话:0471-5332392

网址: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要素交易系统(http://219.148.175.179:8000/portal/index

三、竞买人资格条件

(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竞买人具备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

(二)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三)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

(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录

(五)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以上竞买人资格条件,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四、出让公告时间、报名方式和资格审查

(一)时间安排

1.公告时间:202694900分起至20261023900分止。

2.报名时间:202694900分起至20261023900分止。

3.保证金缴纳时间:202694900分起至20261023900分止。

4.网上挂牌期:20261023900分起至2026116900分止。

5.网上询问期:网上挂牌期截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进行挂牌报价的,进入网上询问期。网上询问期为3分钟。

6.限时竞价期:网上询问期截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限时竞价,进入4分钟限时竞价环节。

(二)报名方式

意向竞买人登录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要素交易系统(http://219.148.175.179:8000/portal/index)进行报名,具体操作步骤详见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要素交易系统”——“矿业资源”——“交易流程。如在操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平台联系,技术服务联系电话:0471-5332392

(三)资格审查

本次探矿权出让采用资格后审形式,以线上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限时竞价结束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线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间2026119900分起至20261112900分止。资格审查结束后意向竞买人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要素交易系统(http://219.148.175.179:8000/portal/index)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本次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探矿权挂牌出让文件》(见附件2)。

(四)资格审查材料及要求

1.预竞得人需要上传的资格审查材料:

1)申请人一般情况表(见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未办理五证合一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3)竞买声明(见附件4);

4)竞买申请书(在网上自行下载);

5)本公告第三项竞买人资格条件中第(三)、(四)、(五)条相关网站系统查询结果截图;

6)保证金缴纳凭证。

2.资格审查材料提交要求:

1)预竞得人登录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要素交易系统(http://219.148.175.179:8000/portal/index按要求上传清晰的资格材料电子版文件,所有资格材料需加盖公章并彩色扫描,以PDF格式上传。

2)预竞得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经审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其预竞得人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3)预竞得人合理安排上传资格审查材料事宜,并考虑补充完善材料、再次提交审核所需时间。因预竞得人原因造成未及时上传资格审查材料,导致无法取得成交资格的,由预竞得人自行承担后果。

五、CA数字证书的获取及绑定

(一)获取方式

竞买人持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及各执行机构申请的CA数字证书且在互通名录内,均可参与本次探矿权交易活动。完成互通的CA数字证书目录见《完成互通CA数字证书一览表》(见附件5)。

1.CA数字证书办理方法及办理时间请咨询对应CA数字认证机构。

2.已办理CA数字证书的竞买人,可直接绑定使用,无需重复办理。

(二)CA数字证书驱动下载及系统绑定

1.在计算机上插入CA数字证书,打开IE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219.148.175.179:8000/portal/index进入交易系统首页(IE浏览器版本为IE11);

2.点击左上角请登录按钮,进入登录页面点击 互认平台认证登录,在认证平台左侧点击驱动下载按钮,下载并安装驱动程序(在安装驱动时按照提示关闭IE浏览器);

3.驱动安装完成后在交易系统登录页点击互认平台认证登录,页面自动跳转至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CA数字证书互认系统,输入CA数字证书密码,进入互认系统,点击右上角绑定/登录按钮,在弹出窗口中点击企业绑定按钮,在弹出页面中点击 读取证书按钮,页面显示CA证书信息后填写企业相关信息点击确认申请按钮完成绑定。

4.交易系统网址:

http://219.148.175.179:8000/portal/index

(三)竞买人在交易系统实施的所有行为,均由交易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视为竞买人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四)竞买人如果连续十次输错密码,交易系统将会自动锁定该申请人的CA数字证书权限,申请人如果需要解锁,需联系CA数字证书发放机构,提供相关证明解除锁定。

(五)竞买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和密码。因竞买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数字证书遗失或密码泄漏等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六)竞买人在参与网上公开交易活动前,应当及时检查所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若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安全事故(包括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网络堵塞和系统硬件故障等导致不能正常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竞买申请、网上报价、限时竞价的,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六、出让方式、挂牌时间地点及确定竞得人标准和方法

(一)出让方式

网上挂牌。

(二)挂牌时间地点

挂牌报价时间20261023900分起至2026116900分止。

竞买人登录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要素交易系统(http://219.148.175.179:8000/portal/index进行竞价。

(三)确定竞得人标准和方法

本次探矿权出让方式为无底价挂牌,采取增价报价方式,同一竞买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数倍。

出让公告期结束后进入挂牌报价期,其间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挂牌报价的,系统自动进入三分钟倒计时,竞买人确认后进入限时竞价期,竞买人在限时竞价期内进行报价。倒计时结束时无竞买人出价的,产生最高竞价,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竞买人报价或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七、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及退还

(一)此次探矿权挂牌出让的竞买保证金为2000元人民币,竞买保证金应于20261023900分前从竞买人单位账户转到指定账户,否则无竞买资格。

(二)竞买保证金缴纳账号:

1.开户行:中国银行

账户名称: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系统自动生成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长青金帝支行

账户名称: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系统自动生成

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玉龙支行

账户名称: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系统自动生成

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王府支行

账户名称: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系统自动生成

(三)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竞得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竞买保证金的退还手续。退还的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八、成交确认及结果公示

(一)签订《探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网上挂牌成交后,网上交易系统确定预竞得人。预竞得人在资料审查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与交易平台签订《探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二)成交结果公示

成交结果将于《探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然资源部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要素交易系统、赤峰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九、出让合同签订

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竞得人须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20个工作日内与赤峰市自然资源局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

竞得人税源未纳入项目所在地征管范围的,自取得《成交确认书》之日起至《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须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完成跨区税源登记,经核实无误后方可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

十、出让收益缴纳

《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竞得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综规〔202412号)等相关规定,一次性缴纳本次探矿权挂牌竞争确定的成交价。为目录内矿种,符合按出让收益率方式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出让收益率为2.3%,矿山在开采时,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的部分,由矿业权人向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缴纳上一年度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时间最迟不晚于次年2月底。变更(含增列)矿种按相关文件要求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

十一、探矿权登记办理

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竞得人到赤峰市自然资源局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探矿权登记。

十二、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探矿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存在出让文件中相关违约情形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建议竞买人自行踏勘,了解出让范围内的高铁、村庄、道路、水体、地下管线、地表附着物等对勘查开采的影响,并做好相关风险评估。

因政策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探矿权存在全部或部分不能转采的风险,竞买人应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

(三)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按规定进行续期,每次续期时间为5年,续期最多不超过3次。申请续期登记时,按规定应扣减相应面积,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竞得人在领取探矿权证6个月内,应编制勘查方案,申请办理勘查许可。未取得勘查许可证,不得进行矿产勘查作业。

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或者探矿权权利期内开展的实物工作量低于内蒙古自治区非油气矿产勘查主要实物工作量最低标准的,探矿权期限届满时不予续期,探矿权消灭。竞得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的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竞得人应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按要求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竞得人在持有探矿权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推进绿色勘查,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义务。

(四)竞得人在进行勘查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勘查过程中须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城镇开发边界、林地、草地、水库、河道、军事设施、通讯光缆、文物等相关规定,做好避让及保护措施,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

勘查工作应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在新一轮找矿突矿战略行动中全面实施绿色勘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22号)等要求,勘查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须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批准和用途使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利用状态。

勘查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节约用地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规定办理耕地、林地、草原用地手续。采用对林地和森林破坏小的探矿方式,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林地,尽可能减少对林木的采伐。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且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须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矿业权人需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区块探矿阶段应减少地表水土保持设施占压、破坏范围,注重表土剥离与临时防护,探矿结束后要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已扰动或破坏区域进行治理。 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技术规范要求,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的范围内以及乡道、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的范围内不得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以确保公路安全稳固及升级改造具备足够空间。若后期涉及该矿业权范围内道路规划、新建及升级改造,需要矿业权人出具的相关手续,由矿业权人无条件配合办理并无偿避让,不得索要任何补偿,因避让公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区块范围涉及林地、草原如探矿过程中需要占用林地、草原,须依法依规办理征占用手续,严禁未批先占。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地下资源的活动应符合防洪、河湖保护等相关要求,不得妨碍河道行洪输水、航运畅通,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矿区区块勘查、开发利用应避让河道管理范围,严格执行河道管控政策要求。

区块范围内有50余处古代墓葬,在勘查施工时应避让文物遗址,实施原址保护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项目核准后,开工建设前,需按程序依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手续。如勘探中发现文物遗迹,尽量避让文物遗址本体,如无法避让,需依法完成考古发掘工作。

竞买人自行承担交易、政策、不可抗力产生的保证金经济风险。

十三、对交易矿业权提出异议的方式

对出让的探矿权存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向赤峰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对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向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联系方式见项)。

十四、探矿权出让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出让活动应中止:

1.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2.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中心因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出让的探矿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4.竞得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探矿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十五、违约及违约责任

(一)竞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

1.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弄虚作假,骗取竞买资格的;

3.隐瞒事实,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4.向主管部门或矿业权交易机构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5.在公示期间有举报且经调查核实属违法违规行为的;

6.经按竞价规则竞价确定的最高报价人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核或未通过资格审核的;

7.被确定为竞得人后,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探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的;

8.被确定为竞得人后,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要求办理跨区税务登记导致未能按时签订出让合同原因

9.被确定为竞得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的;

10.在竞买活动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情形

(二)对有上述第(一)款违约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于第(一)款1.2.3.4.5.项情形及在此探矿权挂牌出让过程中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取消竞买人及竞得人的资格并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要素交易系统、赤峰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竞买人、竞得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对于第(一)款6.7.8.9.10.项情形,竞得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竞得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自应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加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30未付清合同约定的出让收益的,合同自动解除。

、其他事项

(一)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步在自然资源部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要素交易系统、赤峰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竞买人密切关注。

(二)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活动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三)本次挂牌只接受竞买人在网上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

(四)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

(五)如交易过程中系统网络有异常情况发生,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联系方式

(一)出让人:赤峰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玉龙大街140

联系人:苏海洋

联系电话:0476-5891926

(二)交易平台: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宝山路、王府大街交叉路口北方时代设计院C

联系人:闫肃

联系电话:0476-8288823

、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部门:赤峰市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0476-5891926

、附件

附件1 出让区块坐标.docx

附件3 申请人一般情况表.docx

附件2 探矿权挂牌出让文件.docx

附件4 竞买声明.docx

附件5 完成互通CA数字证书一览表.docx


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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